簡單了解Employment Act 1955-馬來西亞勞工法令(Part 1)

【圖片來源均來至網絡】簡單的了解勞工法令作為一個員工,要是不是不是從事HR工作的話,相信都不會對勞工法令有太深入的了解。馬來西亞的勞工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對於僱主在聘請或者解僱員工的時候很重要,對於員工更是極其重要。因為勞工法例可以保障得到應有的福利。要是遇到無良僱主沒根據勞工法例給予員工應得的條件或福利的話,員工可以保留向僱主追究的權利。 勞工法令對於薪水少於RM2000的員工還有Manual Worker (主要實用勞力的勞工)規定了最低的term and condition (t&c)讓僱主遵循。他們的Overtime claim 將會是根據勞工法例的算法,而不是根據僱主所設下的條款。詳細的解釋編寫會在Part 2。這一篇文章讓我們先注重在解釋所有員工在勞工法例下所得到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條款和規定。Contract Of Service/ Offer Letter / 僱傭合同 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協議或者以合約方式,但是有書面的合約更具法律效應,雙方都能得到應有的保障。一份僱傭合約必須要有終止合約的通知期( period of notice for termination),要是在合約內沒有加入這一項條款,那麼雙方(僱主或者員工)的終止合約通知期將會如以下所顯示哦。(a) 在該公司工作少過兩年-4個星期通知(b) 在該公司工作多過兩年,少過五年- 6個星期通知(c)在該公司工作超過五年,八個星期通知。不管是僱主或者員工都不能在雙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無故辭退或者離職。勞工法例會保護員工避免他們在無理的情況下被辭退。當然也有例外,要是員工有任何不當的行為或者做出嚴重損壞公司利益和名聲的事情,公司有權利馬上辭退員工。 Payment of wages/ 工資僱主必須在每個月七號前發工資。僱主不能在無書面同意下扣取員工工資。員工可以要求向僱主預支工資,但是預支金額不能超過上個月所賺取的工資總額,某種規定原因例如買房子,買地等。Termination (終止僱傭)僱主在單方面終止員工的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員工終止福利,例如要是僱傭合約里寫了雙方在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需要一個月通知的話,僱主必須提早一個月通知員工解僱的理由,要是立即解僱的話必須賠償一個月工資。相反的,要是員工單方面要求馬上終止合約的話,員工必須根須合約做出賠償。 不過要是僱主和員工雙方都同意終止僱傭合約的話,雙方都不需做出賠償。不管對於僱主也好,員工也好,雙方都必須好好了解勞工法例還有僱傭合約的條款,以保障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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