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院校簽一中承諾書 林全:干涉學術自由
▲行政院長林全(中)、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右)、教育部長潘文忠(左)在立法院備詢,回應大專院校簽署「一中承諾書」等議題。(圖/記者葉政勳攝,2017.03.03) 大 中 小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3日在施政總質詢上表示,包括世新大學、清華大學等院校,為招收陸生,而和大陸簽署「一中承諾書」,擔心這不是個案,而是通案。對此,行政院長林全回應表示,「學術自由要被尊重,台灣言論自由更要被尊重,政治性主張不應涉入,希望兩岸交流存在,不要有任何政治干預和介入。」「一中承諾書」是指,台灣的大專院校招收陸生時,簽署一份協議,承諾不會在課程中談到「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等敏感字眼。何欣純指出,繼世新大學後,清華大學也被爆出簽署了類似承諾書,這可能不是個案,而是通案。林全回應表示,學術自由要被尊重,台灣言論自由更要被尊重,統獨等各種主張,都是言論自由,但不能干涉學術自由,政治性主張不應涉入課程中,希望兩岸交流不要有任何政治干預和介入。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指出,這樣的規定沒必要、不恰當、不合理,是很不好的行為,對兩岸學術交流沒有任何幫助,對岸學校不應有這個行為。至於是個案還是通案,相關單位還在了解當中,初步看來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例中有處罰規定。她強調,學術交流促進人民往來和了解,不反對學術交流,但要堅持公平、對等、尊嚴的立場,大陸學校不應該對我方學校提出這樣不合理要求。教育部長潘文忠則表示,部分學校沒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提到教學不能有政治內容,清大等學校簽的承諾書,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所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二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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