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特休假 律師周志潔:可指定時間企業不得拒絕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表示,勞工的特休假已明確規章化且得由勞工自己排定,企業若拒絕,公司連同主管都會被開罰。(圖/記者林昱均攝,2017.03.02) 大 中 小 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制度」,正式於去(2016)年12月23日生效,特別休假天數及未休處理也大幅變動。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表示,特休假為本次最大的更動,勞工可指定時間、且公司不得拒絕,「若公司拒絕,就會被開罰,而且依照罰則,實際執行的主管本人,也可能被一併開單。」周志潔指出,一例一休制度實施後,工作時間是勞基法管制最嚴格及勞動檢查最易違規之處,勞基法針對每日、每周設定正常工時,也同時限制每日、每月的延長工時及綁定休假制度,公司的工時管控已難再如以往,建議企業必須在內部管理機制上做好相應準備。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認為,對企業而言勞工特休假為最重大變更,勞基法本次修法已定性為勞工權利,因此特休假由勞工排定,且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的未休日數則應由公司發給工資。

周志潔也表示,在這波勞基法更動廢止的解釋函令中,最重要的是在特休假,因為過去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下,很多公司會指定勞工休特定時間或甚至用名目「吃假」。「但目前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公司拒絕就會被開罰;而且依照罰則,實際執行的主管本人,也可能被一併開單,吃上2到100萬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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