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請領 可依個案事實認定

▲關廠領優退後仍可領失業給付?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9日表示,個案認定上,考量離職事實明確,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圖/記者張雄風攝,2017.5.9) 大 中 小 南部某科學園區因在台關廠轉往大陸,並讓原廠區勞工選擇改赴大陸廠區工作,或按優於勞動基準法資遣費標準離職方案申請自願離職,而部分勞工在自願離職後,仍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身份。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今(9)日表示,個案認定上,考量離職事實明確,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石發基表示,勞動部已於5月2日發函示,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勞工非因本身因素而離職失業之就業安全,所以如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的事實明確,尚不因勞工選擇優惠離職或於勞資爭議調解時與公司達成「願拋棄關於調解申請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其餘請求權」(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石發基說,這是以離職事實為前題,不一定需要資方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辦理失業認定時,除投保單位確定關閉外,也可向地方主管單位尋求認可,只要地方政府認定公司原單位確實不存在,即可由地方政府核發證明,據以領取失業給付。除關廠外,歇業或雇主行踨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勞資雙方爭議調解有案,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等,雖然無法出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但仍請就個案具體事實辦理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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