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庭審不揭露被害人個資

司改國是會議第1分組召集人羅秉成(圖)13日會後指出,會中就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等議題,做出多項決議,包含原民會應增設原住民司法諮詢委員會,在認定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委員會可出具諮詢意見。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6年5月13日 大 中 小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13)日增開會議,會中就被害人隱私保護方面做成5項決議,包括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主動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相關個資等;在原住民司法權益保護方面則有短期、中期、長期等8項決議。在被害人權益保護方面,今日會議作出5項決議,包括法院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家屬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或家屬個資;其次,案件訴訟或偵結時,被害人有權了解、掌握進度,且應保障被害人有閱卷權力。第三,應在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且位置應鄰近檢察官,以利充分溝通;第四項為「紛爭解決一次性」,將建請司法院研議修法或以司法行政措施,落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後一項則是為經濟弱勢等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律師。原住民司法權益保護方面,短期部分的決議有3項,包括針對處理原住民族案件的司法人員舉辦相關課程,並安排人員進入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以深入了解原住民文化及生活;其次,將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通過者優先選任為原住民專庭法官,第三則是以政策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了解文化衝突事件的判斷基準等。中期部分的決議也有3項,第一為要求司法院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範圍,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與原住民文化衝突有關的案件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並研議規畫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二為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未來可請委員會對案件是否屬文化衝突提出諮詢意見,或對文化抗辯進行「文化鑑定」;最後則是建請司法院在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應將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納入立法考量,例如引入長老或部落代表參審制度等。長期部分則是建請相關單位參酌各國法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的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的精神。此外,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原住民族人相關權利,警政單位也應確實告知原住民族人權利,提醒案件當事人得以電話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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