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本來只是想偷東西,結果說成想上女主人,被罰了十年,第二次他學了法律後說....


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後來被抓。該情形依法可能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他找到一個學法律的,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最後以強姦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
再後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碩士,碩士告訴他,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就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再後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博士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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