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主權,不能無視台灣詐騙橫行全球

2016-04-14 02:33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肯亞警方將台灣詐騙集團成員連續遣送大陸,引發國人憤慨,認為我國主權及民眾人權受到侵犯。主權及人權當然寸土必爭,但檢視台灣詐騙集團多年來一路從對岸轉戰東南亞、甚至遠征非洲的犯罪足跡,已是惡名昭彰的「國際公敵」。如果一味吵嚷主權爭議,卻看不到詐騙集團的囂張惡行,甚至看不到國內司法審理詐欺犯之荏弱無力,卻把詐欺者當成政治受難者一樣簇擁,這豈不昏瞶莫名?
民眾對此案之激憤,主要是聽聞首波八人已被判決「無罪」;以為既然無罪,理當遣返台灣,為何卻遣送大陸?癥結在,這些人在肯亞或因未參與違法架設電信機房而無罪,但他們參與詐騙的受害對象卻是大陸民眾,而非台灣人;大陸要求將這些人遣送中國受審,其實有其依據。這和我國一直要求引渡酒駕撞死人的英商林克穎回台受審,是一樣的道理。

試問,如果無辜的孩子只是到肯亞「旅遊」,怎麼會和詐騙集團蛇鼠一窩?再問:如果在肯亞犯罪的是中國人,而遭詐欺的是台灣民眾,我們會不要求將罪嫌送至台灣問審嗎?更何況,肯亞警方聲稱,這些人都是從中國大陸入境肯亞,將他們送回最後的離境地,亦符合國際慣例。反觀台灣,不少人盲目地將問題上綱為兩岸主權和司法管轄權之爭,卻不問前因後果及是非黑白,甚至不張開眼睛看看國際社會的法理原則,這其實無助於社會的法治與進步,更無助於台灣面對世界。

先談司法管轄權及國家主權問題。肯亞詐騙案涉案者既為中華民國公民,無論如何,我方都有管轄權。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問題又稍複雜:因為此案被害者多為大陸人民,即「犯案結果地」是在大陸,那麼陸方具有司法管轄權自無疑義。我方因「犯罪者」是台灣人而有管轄權,陸方則因「被害人」及「結果地」而有管轄權,因而雙方產生管轄權之競合。而依國際刑事法原則,卻是「屬地主義」優先於「屬人主義」;除非我方能證明相關國人未涉詐騙大陸人民,否則,若一味堅持我方對詐騙嫌犯具絕對管轄權,這在國際社會「失」的機率將遠大於「得」。試想,如果涉案者中有人同時具美國籍,為何不見美國對陸方叫嚷侵犯主權?

由於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如何處理此事勢必回到兩岸關係脈絡來看。最佳的參考點,應是五年前十四名涉詐騙國人遭菲律賓遣送大陸一案。當時,該案也引發國人激憤,最終則以我方協辦、回台受審的方式取得皆大歡喜的解決。問題是,後來台灣法院對這些詐欺者予以輕判,反而激起國人「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浪。同年,另一批我國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僅一人判刑,其餘皆輕判,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也使得承辦檢察官大嘆:「台灣已淪為詐騙王國!」對照兩岸詐騙集團攜手合作,並遠赴肯亞設置據點的趨勢看,此話絲毫不假。

在菲國案中,兩岸原已建立了「各自遣返己方人員」的共識;然而,這項共識這次在肯亞案遭到陸方破壞。所不同的是,當年兩岸關係處於良性發展,陸方偵查該案告一段落,因而基於善意將嫌犯送回台灣受審;而今兩岸關係前景未明,要求陸方在肯亞案上再釋善意將這些詐騙犯嫌遣返台灣,只怕不易。更何況,如果他們回台後受審,最後卻無台灣人受害而得以脫身,並繼續在外為惡行騙,豈合乎正義?

無辜國人若遭對岸無理強押拘禁,全國人民自應義無反顧作政府後盾。但是,任何涉及兩岸關係的事務,如果都以主權傾軋的角度喧囂以對,恐非理性明智之舉,甚至可能落入自我蒙蔽。從兩岸詐騙集團的攜手合作,將犯案疆土遠闢至非洲,即可知台灣在吵嚷主權之際如何一步步失去了對自身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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